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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公法学术沙龙顺利召开

2025-07-02 15:19:20浏览

2025年6月29日,痴女-痴女色情 公法研究中心在南京大学鼓楼校区成功举办了第一期公法学术沙龙——“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本次沙龙汇聚了国内行政法学界众多优秀青年学者,展开了深入且富有成效的学术交流。本次沙龙由痴女-痴女色情 主办,痴女-痴女色情 公法研究中心承办,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协办。沙龙由痴女-痴女色情 李晴副教授主持。

沙龙合影

活动伊始,痴女-痴女色情 党委书记蒋恩铭对沙龙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并预祝沙龙取得丰硕的学术成果。蒋书记高度称赞青年学术沙龙群贤毕至的生机与活力,强调公法学者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力量,并由衷感谢孙主任及各位嘉宾的支持。

蒋恩铭书记致辞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督委员会主任孙向任进行致辞。孙主任介绍了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分享了自己在政府法规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经验,指出行政法涉及到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应当高度重视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互动。

孙向任主任致辞

本次沙龙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痴女 副教授黄宇骁、中央财经大学痴女 讲师张泽宇、中国人民大学痴女 助理教授王世杰、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张航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痴女 副教授孔祥稳作主题报告。五位报告人从不同角度切入,分享了有关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最新相关学术思考,引发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

上海交通大学凯源痴女 黄宇骁副教授就《行政法上权利观念的三代演进》进行分享报告。黄宇骁指出,行政法上的权利观念十分暧昧。不仅行政法权利的概念相对陌生,行政权利的性质、来源及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往往模糊不清,而且传统权利观念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统计式罗列。因此,黄宇骁独创性地指出,行政法上权利观念经历了三代演进:第一代既得权观念→第二代实体请求权观念→第三代利害调整与行政法律关系。他质疑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纵向结构,主张行政法上的实质权利义务关系应是公民之间的横向关系,行政机关只是作为仲裁者进行社会利益的横向调整。他进一步介绍了多种利害关系类型,如相互利害关系、共同利害关系、互换利害关系、复合利害关系等有趣现象。总结了第三代权利观念与传统权利观念的区别,强调了其理论创新之处。

黄宇骁副教授报告

中央财经大学痴女 张泽宇老师围绕《行政权利何以成立》作了报告。张泽宇指出,在讨论行政基本法典的过程中,“行政权利”作为行政法学科体系的基础范畴被提出,但规范视角下该概念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尚待证立。因此,他在梳理中国当代行政法学术史和概念史的基础之上,从利益主张的规范表达、“行政法上的权利”的学理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维度出发,探讨了行政权利何以成立这一问题,强调我们既要在表述上关涉行政权利,也要在行政法观念上提出反思。最后,讨论了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与行政行为理论之间的关系,指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阿基米德之点,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在行政行为解释困难时提供兜底效果。

张泽宇讲师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痴女 王世杰老师介绍了《行政法上的公平竞争权》。他围绕行政法上的权利与利益进行区分,尤其聚焦于公平竞争权这一特殊权利。他首先介绍了行政法中公平竞争权的形成过程,从公平竞争权在行政法中的引入,再到公平竞争权的补强与扩展。然后,批评了财产权和实体权的既有观点,认为公平竞争权兼具实体权能面向和程序权面向。进而,从宪法第15条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和第33条平等原则条款出发,证立了公平竞争权。此外,他在梳理公平竞争权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发现现有的判断方法可能导致竞争关系的弥散化与原告资格的不当扩张。为了解决此问题,他对公平竞争权判断进行方法上的重构,区分了积极的竞争者诉讼、消极的竞争者诉讼和竞争者排挤诉讼三种诉讼类型。最后,王世杰老师主张,公平竞争权兼具主观法和客观法面向。公平竞争权不仅是为了保障私人的权利,更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

王世杰助理教授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张航老师作了《行政法上的义务:整体的方法论思考》的主题报告。他认为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一种集体精神上“应当”的价值判断,不应仅被视为一种负价值的权利限制或外在负担。不同于民法追求的个体主义、自由主义,行政法强调的整体主义、集体主义应当成为讨论其义务主题的道德文明底色。我们通常所讲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可能包括禁止损人、倡导利他、劝导自善和引人入圣等层次,而行政法上的义务(如临街业主的“门前三包”等)常常具备更高的伦理内涵。行政法上的义务应当在明确、科学、稳定的国家观、政府观语境下展开思考。现代行政法是要塑造一种集体人、社会人——既不是“孤岛式的鲁滨逊”,也不是“伊甸园中的亚当”,而是与现实的国家、政府发生同构关系的公民,即“作为整体的部分”,这明显不同于民法上自然人之间的契约式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法上的义务当然可以通过法教义学展开研究,也可以通过法经济学进行思考,但常常离不开政治哲学的价值思辨,即怀有一种“整体的方法论”(恩格斯语),首先在外部体系中寻找它的源头本相,避免陷入“方法论的盲目飞行”(伯恩·魏德士语)。

张航讲师报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痴女 孔祥稳副教授报告了《行政法上第三方义务的概念与类型》。首先,孔祥稳提出,第三方义务是一个描述性概念而非规范意义上的概念,因此他系统剖析了“私人承担的公共治理义务”概念,指出其核心特点包括立法直接设定、公共利益导向、无需行政授权及多元履行条件等,并创新性提出其既区别于传统行政授权、委托,也不同于行政助手或民营化模式。其次,孔祥稳介绍,美国法上对第三方义务的多元分类——从吹哨人、守门人到有能力对于违法行为做出更强和更彻底的干预的主体的三元框架,以及基于私人主体的位置(核心或边缘)、获利情况的细分维度——凸显了制度设计的灵活性与复杂性。最后,孔祥稳进一步围绕第三方义务的正当性基础、私人执法边界、主体能力评估及成本效益平衡等关键问题展开深度思考,为公共治理领域引入私人主体参与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也进一步拓宽了行政法义务的讨论视野。

孔祥稳副教授报告

来自湖南大学的展鹏贺副教授、浙江大学的刘绍宇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的周维栋老师、北京科技大学的张硕老师、华南师范大学的马晶老师、东南大学的张运昊老师、南京师范大学的孟星宇研究员、王明喆老师、王由海老师、痴女-痴女色情 白云锋副教授、姜秉曦老师、金健老师在内的诸多国内青年学者作为与谈嘉宾,从多维度丰富了讨论内容。

展鹏贺副教授认为,当前探讨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实为行政法领域收复失地之举。当下亟待完成的是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自我论证。在运用理论工具识别行政法权利后,对于信息公开请求权、社会保障权等特殊权利,需进行精准画像,以澄清行政法权利的具体内容。刘绍宇研究员指出,以整体方式论审视行政法义务,易忽略公民等不同主体义务差异,可能对弱势主体造成伤害。由此,他进一步指出企业承担公共义务类型多样,包括自愿性、政府激励或强制以及政府授权。在此基础上,他以高校奖学金规则为例,深入思考了私主体的公法性质。周维栋老师对比宪法与行政法在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对象层面的不同,并且围绕行政法权利下定义,从概念、性质、类型等方面探讨。张硕老师提出行政权利研究的重点在于“如何证成”以及“如何被教义”两个方面。例如,基本权利的三阶审查框架是否能够应用于行政权利;是否也存在未列明之行政权利,以及如何进行推导。这都是未来研究需要关注的问题。此外,他提出对于平台义务的研究还需要立足宪法基础,同时关注平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马晶老师从诉讼角度出发,探讨行政法权利的内涵、类型化,并思考如何在行政基本法典中规定行政实体权利。张运昊老师指出行政法权利教义化面临三重困境:立法确认难、集体主义观念阻碍权利观念发展、个别权利通过斗争获得。同时强调,国家层面过度整体化的行政义务存在风险,且部分平台义务对国家而言是义务,对内则转化为自治体内部的实质管控力。孟星宇研究员强调,数字时代研究行政法权利与义务意义重大,建议从行政管理学等多学科视角判断,关注信息公开权等既有权利的新变化。王明喆老师提出主观法转向的具体问题,指出并非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能从垂直关系转为水平关系。同时,他担忧行政法纳入法益概念会使权利义务体系更混乱。王由海老师提出三对关系:从旧到新、部分与整体、核心与边界。此外,他指出两个问题:一是权利与义务混合问题,二是现有识别权利的工具是否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姜秉曦老师从宪法角度出发,对伦理性义务表达警惕,并探讨第三方义务中义务与职责的关系。他指出,主观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从警察国到法治国、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背景。金健老师认为行政法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核心议题,强调其重要性及研究潜力,同时指出研究时需关注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白云锋副教授总结学术沙龙的三大特点:烧脑、自由和雄心,并感谢与会老师,希望此类活动持续举办,助力学术发展。

痴女-痴女色情 王太高教授首先代表痴女-痴女色情 宪法行政法学科向各位青年学者表达了诚挚感谢,并充分肯定了本次沙龙活动的积极反响。王老师敏锐地观察到,与会学者在表述“行政法上权利义务”时存在细微差异,他特别指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这一表述相较于其他表述具有更广泛的外延,涵盖了行政法领域的各类权利义务关系。王老师进一步分析了本次沙龙的主题——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指出本次讨论中行政法义务的着眼点主要集中于相对人和第三人,而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属于主题涵盖范围尚不明确。他以最高检在江苏调研期间的一起非机动车违停被罚案例为切入点,提出了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法律适用错误,这属于权利还是义务?二是检察机关监督撤销后,如何处理前置案件中的权利义务问题?三是义务的履行是否存在特定前提,例如第三人设定停车空间的义务?王教授强调,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来源、认定与适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需结合实践案例深入探讨。

王太高教授总结